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50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 050 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2257767792779
法定代表人:黄浩 职务:镇长
地址:炎陵县 鹿原镇 米西村 迎宾东路10号
经查明,当事人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份开始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邬家—杨家”山场扩修建林道。2022年11月14日经林调队专业技术人员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测:该单位扩修建林道时超出所批的林地面积6395.5㎡(四处小班,24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450㎡,24号小班堆放土方占用林地1805.5㎡,25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2100㎡,27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2040㎡,24、24、25小班属一般用材林, 27号小班属二级公益林),因未及时补办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扩修建林道时超出面积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勘验笔录
证明 :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份开始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邬家—杨家”山场扩修建林道。因未及时补办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扩修建林道时超出面积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事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邬家—杨家”山场扩修建林道,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2021年5月份开始,当事人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因修建扩修建林道,后经卫片督查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邬家—杨家”山场扩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395.5㎡(四处小班,24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450㎡,24号小班堆放土方占用林地1805.5㎡,25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2100㎡,27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2040㎡,24、24、25小班属一般用材林, 27号小班属二级公益林)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结果,对当事人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邬家—杨家”山场扩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395.5㎡(四处小班,24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450㎡,24号小班堆放土方占用林地1805.5㎡,25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2100㎡,27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2040㎡,24、24、25小班属一般有材林, 27号小班属二级公益林)处以罚款人民币:捌拾叁万柒仟捌佰壹拾元伍角整(837810.5元)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邬家—杨家”山场扩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395.5㎡(四处小班,24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450㎡,24号小班堆放土方占用林地1805.5㎡,25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2100㎡,27号小班扩修建林道占用林地2040㎡,24、24、25小班属一般用材林, 27号小班属二级公益林)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捌拾叁万柒仟捌佰壹拾元伍角整(837810.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2月6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