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10号

发布时间:2022-12-20 16:00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2〕炎-1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智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株洲鸿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委托湖南智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2022年11月11日上午,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按炎陵县河长办交办函(炎河办〔2022〕第20号)对株洲鸿达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株洲鸿达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生产,环保设施在运行,该公司金属碳化物生产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株环评〔2022〕26号),其部分新增生产设备(1台碳管炉、3台真空炉、2台气流磨)建成并投入生产,但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12号)、《 送达回证》及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请和整改情况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中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关闭。”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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