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 11号
株环罚字〔2022〕炎- 1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华宇稀有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调阅你公司生产项目环评批复及验收资料,酸洗环节酸雾处理为碱液喷淋。执法人员现场勘查时,发现你公司酸洗环节酸雾处理设施未配置碱液罐,喷淋管进水端直接与墙壁的白色PU水管连接,收集的酸雾经清水喷淋后直接经排气筒外排。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 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12月7日,你公司递交了陈述、申辨材料,申辩内容:一是因疫情影响,市场订单不足,主要以代加工为主,利润微薄,近两年停产时间较多;二是因家父胡明亮(公司法定代表人)突发脑溢血无法管理企业,本人年轻,缺乏社会经验和管理能力;三是企业用电价格上涨,生产成本大幅增加;四是我公司深刻认识到错误,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整改。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11号)、《送达回证》和你公司递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酸雾环节碱液喷淋处理设施;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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