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12号
株环罚字〔2022〕炎-1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德兴钽铌有限公司: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1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二级絮凝沉淀池环节无在用的氯化钙、PAC、PAM药剂,无使用记录,废水未经二级絮凝有效沉淀直接排入清水池外排。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我局于2022年12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 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12月9日,你公司递交了陈述、申辨材料,申辩内容:一是因疫情影响,公司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市场销售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回笼资金,周转困难;二是公司高层高度重视贵局指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克服疫情、市场带来的种种困难,拟投入20余万元改造完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13号)、《送达回证》和你公司递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废水处理效果;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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