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第四季度第一批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22-12-28 11:28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字体:[ ]

  2022年第四季度炎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公示如下:


              

序号

日期

企业名称及单位负责人

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及处罚依据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书号

1

2022.12.15

炎陵县十都镇旭华竹木加工厂

杨小华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竹木生产车间灭火器存放点无现场检验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0 号

2

2022.12.16

炎陵县十都镇兄弟竹木制品加工

罗玉荣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拉丝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1 号

3

2022.12.16

炎陵县十都平昌竹制品厂

罗晖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拉丝车间一处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2 号

4

2022.12.16

炎陵县铭讯电子厂

唐学军

经检查发现该厂未按时上报11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3 号

5

2022.12.19

炎陵县鹿原镇顺峰纸筒加工厂

潘峰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未按时上报11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4 号

6

2022.12.19

炎陵县协成运动用品厂

谭顺林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未按时上报11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5 号

7

2022.12.19

炎陵县东头柳山纸筒厂

刘果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未按时上报11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6 

8

2022.12.20

炎陵县鹿原化工厂

姜露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配电房门口处一台灭火器失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7 

9

2022.12.20

炎陵县靖麟制衣厂

陈曙光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配电房门口处一台灭火器失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8

10

2022.12.20

炎陵县丽盈制衣加工厂

陈建艺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生产车间后门口处一台灭火器失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0.02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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