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应急管理局2022年第四季度第一批安全生产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公示
2022年第四季度炎陵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现公示如下:
具 体 处 罚 情 况 | |||||
序号 | 日期 | 企业名称及单位负责人 | 主要违法违章事实及处罚依据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书号 |
1 | 2022.12.15 | 炎陵县十都镇旭华竹木加工厂 杨小华 |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竹木生产车间灭火器存放点无现场检验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0 号 |
2 | 2022.12.16 | 炎陵县十都镇兄弟竹木制品加工 罗玉荣 | 经检查发现该企业拉丝车间一处配电箱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1 号 |
3 | 2022.12.16 | 炎陵县十都平昌竹制品厂 罗晖 |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拉丝车间一处配电箱未张贴安全警示标识,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2 号 |
4 | 2022.12.16 | 炎陵县铭讯电子厂 唐学军 | 经检查发现,该厂未按时上报11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3 号 |
5 | 2022.12.19 | 炎陵县鹿原镇顺峰纸筒加工厂 潘峰 |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未按时上报11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4 号 |
6 | 2022.12.19 | 炎陵县协成运动用品厂 谭顺林 |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未按时上报11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5 号 |
7 | 2022.12.19 | 炎陵县东头柳山纸筒厂 刘果 |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未按时上报11月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表,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6 号 |
8 | 2022.12.20 | 炎陵县鹿原化工厂 姜露 |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配电房门口处一台灭火器失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7 号 |
9 | 2022.12.20 | 炎陵县靖麟制衣厂 陈曙光 |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配电房门口处一台灭火器失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8号 |
10 | 2022.12.20 | 炎陵县丽盈制衣加工厂 陈建艺
| 经检查发现 该企业生产车间后门口处一台灭火器失效,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版)》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佰元整(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0.02 | (湘株炎)应急罚当〔2022〕1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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