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农药)罚〔2023〕2号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农药)罚〔2023〕2号
当事人:李*珍,女,身份证号码:430***19**08**10**,住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上馆村,联系电话:177****2628。
当事人李*珍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3年4月3日,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在农资市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李*珍经营的农资产品(农药)无证经营的违法事实,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农药产品:继功(杀虫双)500毫升/瓶、井冈霉素A20克/包、氟铃脲200毫升/瓶、草甘膦异丙胺盐200毫升/瓶、稻葆20克/包、秧歌-苄丁80克/包、野老-苄丁25.5克/包、敌杀死40毫升/盒、高效氯氟氰菊酯280毫升/瓶、虫螨腈100克/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立案调查,并同意对涉案产品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存放于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并拍照取证。4月11日,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询问当事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继功(杀虫双)规格:500毫升/瓶数量:78瓶10元/瓶780元,井冈霉素A规格:20克/包数量:254包0.5元/包142元,氟铃脲规格:200毫升/瓶数量:38瓶25元/瓶950元,草甘膦异丙胺盐规格:200毫升/瓶数量:93瓶12元/瓶1116元,稻葆规格:20克/包数量:100包2元/包200元,秧歌-苄丁规格:80克/包数量:6包5元/包30元,野老-苄丁规格:25.5克/包数量:41包2元/包82元,敌杀死规格:40毫升/盒数量:38盒8元/盒304元,高效氯氟氰菊酯规格:280毫升/瓶数量:2瓶12元/瓶24元,虫螨腈规格:100克/瓶数量7瓶6元/瓶42元,总货价值为3670元。
围绕本案事实,执法人员调取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上述证据之间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农(农药)告〔2023〕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关于本案违法行为的定性,当事人在市场经营农药,被查获时未获农药经营许可证属无证经营,认定当事人之行为已构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主动上交所有违法经营农药,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农药;
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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