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书字[2020]第23001号

发布时间:2020-05-23 11:45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书字[2020]第23001号


  案件性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陈*伦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7

  工作单位:               /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桃村村石界头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2020年5月9日9时40分许,我镇工作人员下乡在水口至下村省道系水口镇桃村李家老屋背路段边发现该路段有已砍伐的松木在进行装车 , 经我站工作人员查证:该路段的松木砍伐者为陈*伦。当事人于2020年2月份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在自家管理的“李家老屋背”山场采伐松木37株。经依法鉴定:此37株涉案松木材积为1.95立方米,蓄积为3.54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罗列证据形式)  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证,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 (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170元:2、补种树木185株。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 (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林业局或者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改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罗石刚、文波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湘020190160湘02051900130。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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