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书字[2020]第2300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书字[2020]第23003号
案件性质:未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郭*富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3
工作单位: /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水口村岭下组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简要陈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危害结果等)2020年4月29日9时许, 我镇工作人员在水口村岭下组下乡时发现该组黄泥路山场新建了一座生猪养殖场,经我站工作人员查证:该山场为“黄泥路”山场,生猪养殖场经营管理者为郭*富。当事人于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5月份期间在未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租赁经营管理的“黄泥路”山场(租山合同)修建了生猪养殖场一座,经依法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此猪场占用林地林种为一般用材林,占用林地面积为1772平方米(即2.658亩)。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罗列证据形式)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办理相关林地使用审批手续: 2、处以每平方米 10 元的罚款(1772㎡×10元=17720元)罚款:壹万柒仟柒佰贰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林业局或者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炎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罗石刚、文波 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号码湘02051900130湘02051900160。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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