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5号
株环罚字〔2023〕炎-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君玲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BP0L****
经营生产地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龙潭村柳山组动工建设砂石加工生产项目。现已完成破碎机、脱水机、输送带、泥浆罐、压滤机等生产设备安装建设,暂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5月6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谭林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砂石生产加工项目;
3.其他相关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5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贰万捌仟柒佰伍拾元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5号)、你公司《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柒佰伍拾元整(¥2875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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