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0号

发布时间:2023-05-30 11:25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0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2257767792779

  法定代表人:黄浩           职务:镇长

  地址:炎陵县 鹿原镇 米西村 迎宾东路10号

  经查明,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份开始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油铺对面”山场扩修建林道。2023年2月10日经林调队专业技术人员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再次对卫片26号小班进行现场勘测:该单位扩修建林道时超出所批的林地面2640㎡,该小班属二级公益林,因未及时补办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扩修建林道时超出面积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勘验笔录

  证明 :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份开始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油铺对面”山场扩修建林道。因未及时补办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扩修建林道时超出面积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事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油铺对面”山场扩修建林道,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2021年5月份开始,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因修建扩修建林道,后经卫片督查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油铺对面”山场扩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640㎡,该小班属二级公益。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结果,对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油铺对面”山场扩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640㎡,该小班属二级公益林。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345840.00元)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老虎垅组“油铺对面”山场扩修建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640㎡,该小班属二级公益林。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炎陵县鹿原镇人民政府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捌佰肆拾元整(34584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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