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2号

发布时间:2023-06-16 11:45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2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炎陵县兴丰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6616****1R  

  法定代表人:卢飞龙

  单位地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新山组


  根据森林督查发现,经查明,2022年6月份炎陵县兴丰矿业有限公司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新山组“袁老棚”山场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2023年5月31日,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修建矿渣堆料场“袁老棚”山场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一般用材林;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26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公司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新山组“袁老棚”山场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公司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公司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兴丰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新山组“袁老棚”山场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兴丰矿业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新山组“袁老棚”山场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26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兴丰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新山组“袁老棚”山场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26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兴丰矿业有限公司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鑫山村新山组“袁老棚”山场开挖林地修建矿渣堆料场,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26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叁万零叁佰贰拾柒元整(30327.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单位(印章)

2023年6月14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