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渔业)简罚〔2023〕5号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渔业)简罚〔2023〕5号
当事人 |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 姓名 | 谭✱✱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 | 出生日期 | 19✱✱.02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 430✱✱✱19✱✱02✱✱10✱✱ | 工作单位和职务 | ✱✱✱✱ | ||||||
住 所 | 炎陵县霞阳镇华苑商贸广场✱✱栋✱单元 | 联系电话 | 137✱✱✱✱7410 | ||||||
字号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 ||||||||
单位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住 所 | |||||||||
违法 事实 | 2023年6月15日9时40分,炎陵,茶陵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洣水交界水域禁捕区联合执法巡查。在洣水炎陵段(炎陵县炎西村矮基岭),发现当事人有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的违规垂钓行为。 | ||||||||
处罚依据及 内容 |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犯,没有渔获物、对水生物资源没有造成危害,且积极配合宣传相关政策。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警告。
| ||||||||
告知 事项 |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执法人员基本情 况 | 姓名 | 汪开彬 | 郭惠斌 |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6月15日 | |||||
执法证件号 | 18020519002 | 18020519006 | |||||||
当事人签收 | 谭✱✱ | 是否当场 执 行 | 是 | ||||||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