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渔业)简罚〔2023〕5号

发布时间:2023-06-21 15:29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渔业)简罚〔2023〕5号


当事人

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姓名

✱✱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19✱✱.02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430✱✱✱19✱✱02✱✱10✱✱

工作单位和职务

✱✱✱✱

 

炎陵县霞阳镇华苑商贸广场✱✱栋✱单元

联系电话

137✱✱✱✱7410

字号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号)


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违法

事实

2023615940,炎陵,茶陵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洣水交界水域禁捕联合执法巡查。洣水炎陵(炎陵县炎西村矮基岭),发现当事人有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的违规垂钓行为。

处罚依据及

内容

 

依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和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初犯,没有渔获物、对水生物资源没有造成危害,且积极配合宣传相关政策。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处警告。

 

告知

事项

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 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人员基本情  

姓名

汪开彬

郭惠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615

执法证件号

18020519002

18020519006


当事人签收

✱✱

是否当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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