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6号

发布时间:2023-06-27 18:18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3〕炎-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生(炎陵县振盛木业厂经营者):  

  统一社会代码:92430225MA4L******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4月2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生产的炎陵县振盛木业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锯木工序在生产,锅炉在使用,锅炉废气排放口有废气排放,锅炉使用的燃料是木材边角余料,现场有锅炉工在投加燃料,锅炉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水膜除尘设备未开启,水膜除尘喷淋水沉淀池回抽水的电机未启动,水膜除尘设施未见喷淋水流出;生产厂长潘*群在知晓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后才赶到锅炉区域开启锅炉配套的水膜除尘设施电机设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厂于2023年5月11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王*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厂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4月2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对王*生的调查询问笔录、对生产厂长潘*群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月2日对生产厂长潘*群作的补充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4月份企业生产情况证明材料、2023年4月份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打卡表等证据,证明你厂2023年4月26日锅炉在使用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水膜除尘设备未开启,水膜除尘喷淋水沉淀池回抽水的电机未启动,水膜除尘设施停运的违法行为。

  3.其他相关证明。

  我局于2023年6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6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厂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6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及表5-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厂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厂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