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02号
被处罚人:朱*生, 性别:男, 年龄:57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4 联系电话:137****3091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水口镇水南村米行巷12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朱运生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在炎陵县水口镇自源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置废弃砂石尾料20038立方米,占用河道面积5123平方米、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朱运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3年5月5日,第三方单位勘测图四张及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朱运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置废弃砂石尾料立方量,占用河道面积现状的情况。
3、2023年6月6日,对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朱运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置废弃砂石尾料占用河道、影响行洪安全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清除影响河势稳定及行洪安全的砂石尾堆;
2、回填、平整河道,恢复河道原貌;
3、罚款叁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商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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