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2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21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邝*平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5024 电话 :152****8379现住址:炎陵县下村乡酃峰村大岭背组
经主动交代发现,2021年8月份,当事人邝*平未经批准擅自在炎陵县下村乡酃峰村大岭背组“竹头坳”山场修建房屋,2023年6月13日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修建房屋“竹头坳”山场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商品林;开挖林地修建房屋占用林地面积204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下村乡酃峰村大岭背组“竹头坳”山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邝远平未经批准在炎陵县下村乡酃峰村大岭背组“竹头坳”山场修建房屋占用林地204平方米,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邝远平未经批准在炎陵县下村乡酃峰村大岭背组“竹头坳”山场修建房屋占用林地204平方米,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邝远平未经批准在炎陵县下村乡酃峰村大岭背组“竹头坳”山场修建房屋占用林地204平方米,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邝远平未经批准在炎陵县下村乡酃峰村大岭背组“竹头坳”山场修建房屋占用林地204平方米,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叁佰陆拾贰元整(13362.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盖章)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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