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4号

发布时间:2023-06-19 10:49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张金兰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2028       电话: 191******9869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石洲乡大院农场葫芦洞 


  经查明:经群众举报,2023年3月份,当事人在炎陵县石洲乡大院农场“大路仙背”山场开挖林地,未经批准擅自开挖林地维修林道。2023年5月11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国家一级公益林,树种为楠竹。开挖林地维修林道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00平方米,属临时占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石洲乡大院农场“大路仙背”山场开挖林地维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维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维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张金兰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石洲乡大院农场“大路仙背”山场开挖林地维修林道,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张金兰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石洲乡大院农场“大路仙背”山场开挖林地维修林道,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00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张金兰未经批准在炎陵县石洲乡大院农场“大路仙背”山场开挖林地维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0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张金兰开挖林地维修林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00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从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伍元整(3275.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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