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5号

发布时间:2023-06-20 10:54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5号

  案件性质: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姓名廖红强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0030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井冈西路48号     职务:务工 


  经查明,当事人廖红强于2023年4月4日下午未经批准擅自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茶背组“羊角亭”山场烧电站坝边垃圾引发旁边果园火灾。2023年5月10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及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鉴定勘测:当事人廖红强未经批准擅自在策源乡平湖村茶背组“羊角亭”山场烧电站坝边垃圾引发火灾,火灾涉及林种为经济林,地类为非林地,为黄桃果园,面积6.3亩,已烧死黄桃树22株,奈李树8株,杉树11株。

  经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

  火条例》第五十条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时间、地点、林种、地类、事实及烧毁树木株数。

  证据二: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发果园火灾的林种、地类、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引发果园火灾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茶背组“羊角亭”山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时间、地点、烧毁树木株数,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廖红强于2023年4月4日下午未经批准擅自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茶背组“羊角亭”山场烧电站坝边垃圾引发果园火灾。

  经查,当事人廖红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廖红强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茶背组“羊角亭”山场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廖红强在炎陵县策源乡平湖村茶背组“羊角亭”山场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廖红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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