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7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10:13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7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刘*霞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年****

  身份证号码:430225********2026

  现住址: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05号


  经查明,当事人刘*霞于2019年农历3月份,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林地的。2023年5月25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鉴定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公益林;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66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霞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霞2019年农历3月份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占用林地的面积为166平方米(0.249亩),属于公益林,因其擅自改变林地时间是2020年7月1日以前,面积不足1.5亩,故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刘红霞未经批准在炎陵县十都镇大院农林场小院新村“老竹头”山场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66平方米(0.249亩),属于公益林。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2019年农历3月份修建房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166平方米(0.249亩),属于公益林,因其擅自改变林地时间是2020年7月1日以前,面积不足1.5亩,故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补办林地审批手续;

  2、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玖拾元整(¥249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 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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