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22号

发布时间:2023-07-03 10:19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22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谭*源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0011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路07号


  经查明,2023年6月14日,当事人谭*源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组“柏树窝”山场修开挖林地。2023年6月15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鉴定确定:当事人开挖林地因房子靠近山场,山坡比房子高了许多,怕以后山体塌方对房子造成危害,故开挖林地降坡。开挖林地的面积为63平方米,属于经济林。未办理林地合法审批手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组“柏树窝”山场修开挖林地降坡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降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降坡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组“柏树窝”山场修开挖林地,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组“柏树窝”山场修开挖林地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开挖林地的面积为63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谭柱源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组“柏树窝”山场修开挖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63平方米,属于经济林,因其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不足1.5亩,故处以每平方米65.5元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谭柱源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店下组“柏树窝”山场开挖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63平方米,属于经济林,因其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不足1.5亩,故处以每平方米65.5元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擅自开挖林地用途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柒元整(¥4127.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 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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