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20号

发布时间:2023-07-05 09:21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20号

  案件性质: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  

  被处罚人姓名:廖*霞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年****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523       电话: 138****8281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长路排30号 


  经查明:经检查发现。2023年6月8日,经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炎陵县检察院、林业局野保站、林业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沔渡镇客家十大碗饭店内现场查获疑似冰冻麂子肉若干块,计3.775公斤、冻竹鼠1只,计0.83公斤。后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当事人廖丽霞采购麂子肉半只、竹鼠一只,无合法来源。经我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鉴定:查获物属野生个体,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竹鼠科竹鼠基准价格为200元/只,麂子(赤麂)偶蹄目鹿科所有种基准价格为3000元/只。野生动物查获物价值合计1700元(竹鼠1只×200元=200元、赤麂3000元*0.5只=15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采购并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数量及来源。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种类及价值。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廖丽霞采购并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廖丽霞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冰冻麂子肉若干块,计3.775公斤、冰冻竹鼠1只,计0.83公斤。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廖丽霞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冰冻麂子肉若干块,计3.775公斤、冰冻竹鼠1只,计0.83公斤。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廖丽霞非法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制品冰冻麂子肉若干块,计3.775公斤、冰冻竹鼠1只,计0.83公斤。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的处罚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并适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林业行政从轻处罚决定:

  1、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并销毁;

  2、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34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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