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16号

发布时间:2023-07-07 09:22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16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株洲桃花源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430225MA7KL5FU7H       

  法定代表人   陈*华     职务  

  单位地址 株洲市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狮头组


  经查明,该公司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修建“株洲神农文化艺术创作写生旅游”项目中,发现在原房屋(二栋农屋有土地审批单:张德华土地审批单(2007)炎农屋字368号,于2008年10月建成。吴愉微土地审批单(2018)炎农屋字429号,于2019年8月建成。房屋两边的围墙也是2019年前建好)围墙两边空闲余坪没有办理林业有关手续,有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2023年5月17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围墙两边空闲余坪占用林地的面积为872平方米,被占用林地属于一般用材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该公司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株洲神农文化艺术创作写生旅游”项目中房屋两边空闲余坪所占用林地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该公司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株洲神农文化艺术创作写生旅游”项目中房屋两边空闲余坪所占用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该公司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该公司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2019年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杉排里”山场修建“株洲神农文化艺术创作写生旅游”项目中房屋两边空闲余坪所占用林地,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杉排里”山场修建“株洲神农文化艺术创作写生旅游”项目中房屋两边空闲余坪所占用林地,占用林地的面积为872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该公司未经批准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杉排里”山场修建项目工程所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72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该公司未经批准在炎陵县沔渡镇狮头村“杉排里”山场修建项目工程所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872㎡。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补办林地审批手续;2、罚款人民币捌仟柒佰贰拾元整(8720.00元)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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