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10号

发布时间:2023-07-12 11:27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3〕炎-1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中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5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1H

  经营地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中村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6月6日9时至11时10分,市生态环境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时未生产,主要产品砂石骨料。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建有约1000立方米的废水收集塘,但是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废水二级沉淀+絮凝沉淀处理回用设施,而是通过收集塘闸门经管道直接排入中村河(斜濑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陈运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6月6日至6月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环评批复建设废水二级沉淀+絮凝沉淀处理回用设施,而是将未经有效处理的生产废水直接排入中村河(斜濑水);

  3.其他相关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贰拾肆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7月2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申辩内容:一是公司目前未全面建成,生产时间不足3个月,且为间断性生产;二是我公司主要加工生产砂石骨料,生产中未加入任何化学试剂,废水主要污染因子为悬浮物(SS);三是我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积极筹集资金建设废水二级沉淀+絮凝沉淀处理回用设施;四是我公司愿意积极启动生态损害赔偿事宜。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启动生态损害赔偿酌情予以考虑。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0号)、《送达回证》和你公司递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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