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14号

发布时间:2023-10-09 15:56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3〕炎-1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金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06E

  法定代表人:颜**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641******99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太和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9月6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霞阳镇太和村圩上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砂石骨料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9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9月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于2023年5月擅自在霞阳镇太和村圩上组开工建设砂石骨料加工项目,并于2023年8月投入生产。

  3.其他相关证明。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你公司递交的《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贰佰叁拾贰元整 (¥25232.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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