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27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27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兰*星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4********7977 电话: 189****4601
现住址:湖南省茶陵县桃坑乡利民村鹅**012号
经查明:经上级督查。当事人在炎陵县大院农场“倒窝屋背”山场(为2013年8月原新华联项目道路建设废弃土石填埋场,无植被及地面附着物。)开挖林地。2023年9月5日,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勘验确定:2020年5月份,当事人兰新星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擅自开挖林地修建余坪,被占用林地属国家级公益林,前树种为楠竹和灌木。开挖林地修建余坪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06平方米,属临时占用,清理堆料后可以恢复原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大院农场“倒窝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余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修建余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开挖林地修建余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兰新星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大院农场“倒窝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余坪,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兰新星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大院农场“倒窝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余坪,所占用林地的面积为206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兰新星未经批准在炎陵县大院农场“倒窝屋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余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206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兰新星开挖林地修建余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206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四十三条第一款并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一年内恢复林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贰拾元整(41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61180002411080012)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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