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2号

发布时间:2023-10-25 09:12来源:县自然资源局浏览次数:字体:[ ]

案件性质: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姓名:炎陵县湘***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12Y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组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2号

炎陵县湘***品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在炎陵县霞阳镇九龙村桃子园组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工厂附属设施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2018年4月和2019年3月开始占用炎陵县九龙工业园(霞阳镇九龙村桃子园组)土地2012.6平方米(水田1915.6平方米、旱地14平方米、沟渠83平方米)建设工厂附属设施,并分别于2019年10月和2021年5月建成竣工,之后未再有新增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经套合,用地符合炎陵县霞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 

  3、被调查人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4月19日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炎自然资罚告字〔2023〕2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炎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2号 ),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自(湘自规〔2019〕5号)土地行政处罚的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非法占用土地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12.6平方米土地至炎陵县霞阳镇九龙村桃子园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罚款50315元(处罚标准:耕地25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话:0731-22027903

  地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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