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3号
案件性质: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姓名:炎陵县****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27T
住址:炎陵县**镇**路**巷1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3号
炎陵县****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8年10月占用炎陵县炎西村坪里组土地建设沥青混凝土搅拌生产场地,并于2018年12月建成竣工,之后未再有新增建设。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占用炎陵县炎西村坪里组土地(面积4941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4579平方米,沟渠362平方米,不符合炎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
3、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3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自(湘自规〔2019〕5号)土地行政处罚的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非法占用土地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3)未报先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及为了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炎陵县人民政府承诺将该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炎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炎陵县2023年度第十四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项目纳入炎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承诺函》),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941平方米土地至炎陵县炎西村坪里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74115元人民币整(按照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话:0731-22027903
地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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