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4号

发布时间:2023-10-25 09:56来源:县自然资源局浏览次数:字体:[ ]

案件性质:非法占地

被处罚人姓名:炎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F5K

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乡**村**组22栋2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4号

炎陵****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于2023年2月擅自占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龙潭村柳山组土地198.9平方米土地建设建材加工生产场地,(全部为乔木林地,不符合炎陵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

  3、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3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非法占用土地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可以并处每平方米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及为了保障项目用地需求,炎陵县人民政府承诺将该项目纳入正在编制的炎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保障规划与实施的一致性(《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炎陵县2023年度第十五批次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项目(不占耕地)纳入炎陵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承诺函》),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8.9平方米土地至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龙潭村柳山组;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罚款39780元人民币整(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罚)。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话:0731-22027903

  地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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