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6号
案件性质:无证开采
被处罚人姓名:谭*发
身份证号码:430225********0515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镇**村**坳10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罚决字〔2023〕第6号
谭*发:
我局于2023年5月10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和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机挖取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斗里组(炎陵县妇幼保健院后方)一处山场上的土方和山砂,并将山砂以每车650元人民币的价格,共计13车销售给私人进行牟利,该行为符合无证开采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3年5月2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无证开采情形:“(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能够计量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的,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违法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10%以上25%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8450元人民币整并处罚款2112.5元人民币整(罚没款共计10572.5元人民币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话:0731-22027903
地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印 章)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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