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4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42号
案件性质:非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
被处罚人姓名:范*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4528 电话: 181****1767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龙渣**湾71号
经查明:2023年10月18日经炎陵县中村瑶族乡人民政府、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林业执法大队联合执法检查发现,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龙渣村“瑶乡龙泉楼”餐馆内有冰冻疑似野生动物制品,系当事人范静采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经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鉴定:查获的冰冻麂子1只,计7.06斤;冻竹鼠2只,计2.83斤,均属野生个体,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竹鼠科竹鼠基准价格为200元/只,麂子(赤麂)偶蹄目鹿科所有种基准价格为3000元/只,野生动物查获物价值合计3400元(竹鼠2只×200元、赤麂3000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非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采购并非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的只数及来源。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非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的只数、种类及价值。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非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范静非法购买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人范静非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冰冻麂子1只,计7.06斤;冻竹鼠2只,计2.83斤,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根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七部分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目的规定,《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二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按照法律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责任处罚。当事人范静非法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制品冰冻麂子1只,计7.06斤;冻竹鼠2只,计2.83斤,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情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六目的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仅食用)、运输其它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六目的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仅食用)、运输其它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因当事人范静认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案件处理,所以经办案人员决定处3倍罚款,并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并销毁;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贰佰元整(102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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