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3〕14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16:35来源:县水利局浏览次数: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3〕14号

  被处罚人:黄*华,男,汉族,48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0518  联系电话:152****3296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村湾里44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黄*华, 2023年10月9日晚在炎陵县霞阳镇石子坝村产子丫组河道管理范围内雇佣挖机、货车有组织有预谋的进行河道采砂,在进行河道采砂活动过程中被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现场抓获。该采砂行为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机械工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采砂石料的事实及河道挖采处现状的情况。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扣押(暂扣)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于2023年10月9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非法挖采行为并扣押挖采工具的事实。

  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及《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13项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平整河道,恢复河道原貌;

  2.罚款伍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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