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18号

发布时间:2023-11-27 16:37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3〕炎1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左春林(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0********755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LUWM8XD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龙伏村丫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四级网格化巡查和大气帮扶监督现场检查中发现你所经营的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筛分混料环节正在生产,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未落实环评 “对原料制备车间设置喷淋系统,破碎、筛分工段需采用半封闭式操作+自动水喷淋系统”的要求。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3年10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经营的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3年10月2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5日现场照片,证明你经营的炎陵县龙伏新型墙体材料厂2023年10月25日筛分混料环节在生产,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未落实环评 “对原料制备车间设置喷淋系统,破碎、筛分工段需采用半封闭式操作+自动水喷淋系统”的要求的实事。

  3.其他相关证明。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8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株环罚预字送〔2023〕炎-18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