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3〕炎-17号
株环罚字〔2023〕炎-1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昌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庆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751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3293****1Q
经营地址:炎陵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3年10月16日14时58分至17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省大气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开展污染源“双随机”及现场帮扶检查:你公司主要生产雨伞配件材料,安装有5台拉纤机,拉纤有机废气等离子净化器处理设施一套。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运行的2#拉纤机有机废气未收集至等离子净化器有效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车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谭善庆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3年10月16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10月18日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善庆的调查询问、现场相关照片等证明你公司2#拉纤机有机废气未收集至等离子净化器有效处理,直接无组织排放车间。
3.“企业变更申请”证明你公司由原审批名“炎陵县洪源塑胶有限公司”变更“炎陵昌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4. 其他相关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10月29日递交了《关于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申辩内容:一是近几年受新冠病毒和全球经济下行影响,公司亏损严重,生产负荷不足,但是仍然坚持保障工人就业;二是公司优先安排建档立卡户上班,连续三年被评选为“炎陵县就业扶贫车间”;三是公司深刻认识到错误,积极筹措资金,立行立改,及时消除了环境影响。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3〕炎-17号)、《关于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的报告》、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11月7日讨论会议记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中“表6-3 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裁量标准”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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