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动监)罚〔2023〕7号

发布时间:2023-12-07 15:07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动监)罚〔2023〕7号


  当事人:林*,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0***19**03**65**,住所:湖南省醴陵市***********,联系电话:137********。

  当事人林*随意弃置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11月25日晚上,有群众向船形乡人民政府举报,发现船形乡烟双组路段有多头死猪。

  26日,船形乡人民政府组织打捞并无害化处理了22头死猪后,将线索移交至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7日上午,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开始立案调查,因当事人已离开炎陵县,当日下午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前往株洲市农业农村局请求协助调查。

  28日,炎陵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株洲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709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调查,当事人林*在醴陵市从事养殖行业。通过网络,发现郴州市资兴汤市有一养殖户正在出售幼猪。联系上后,自行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B·38**9的白色江铃牌货车,从醴陵前往资兴汤市。2023年11月25日,到达资兴汤市养殖户处,挑选了22头幼猪,当日下午3点半左右准备返回醴陵,途中幼猪因不明原因死亡,4点20左右到达炎陵县船形乡烟双组路段将22头死猪随意弃置路边悬崖下。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船形乡船形村下桥组村委会80654监控截图1张,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存在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事实;

  2、生猪运输车辆管理备案表照片3张、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行驶证复印件1张、驾驶证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违法主体;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形和事实经过。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和依法应当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本机关视为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和《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

  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2,违法情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裁量标准: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罚款万元(¥20000.00);

  2、当事人承担打捞病死动物及无害化处理费用。

  罚没款共计贰万元整(¥20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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