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炎城当罚决字〔2023〕第20506005号
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当场处罚决定书
炎城当罚决字〔2023〕第20506005号
当事人姓名:株洲市******传媒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4J
法定代表人:晏*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市场内
联系电话:158******66
你公司于2023年06月08日09时20分许在炎陵县九龙工业园****与国道106交汇处路口因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高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于2023年6月11日前按要求补办审批手续,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仟元整(¥1000.0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公司于2023年06月29日前将款交至炎陵县财政局,账号: 8201090000000162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公司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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