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当场处罚决定书株(炎)城当罚决字〔2023〕第20310009号

发布时间:2024-01-05 11:14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当场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当罚决字〔2023〕第20310009号

  当事人姓名:杨*

  身份证号码:43022519********2X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三河镇**********号

  联系电话:136******60

  你于2023年10月23日08时30分许在炎陵县炎陵东路东区市场*******门口因店外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于2023年10月23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大写)壹佰元整(¥100.00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场收缴。

  ☑要求你于2023年10月24日前将款交至炎陵县财政局,账号: 8201090000000162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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