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炎林罚委字[2024]8号

发布时间:2024-01-16 16:03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

  炎林罚委字[2024]8号

炎陵县下村乡人民政府: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林业领域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委托你单位对违反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保护和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委托执法范围

  炎陵县下村乡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执法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依法查处违反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保护和陆生野生动物、野生植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照法定程序对林业行政违法案件中的违法相对人作出处罚、没收实物和没收或追缴违法所得的林业行政执法。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3.组织受委托方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组织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方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方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方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方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方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方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方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五、其他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一份,另二份抄送株洲市林业局和炎陵县司法局备案。


  委托方(盖章)         受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2024年1月9日         202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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