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3]第034号

发布时间:2024-01-30 10:20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3]第03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 炎陵县下村凉亭坳高岭土矿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43022534480****U

  法定代表人 黄*龙

  职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

  单位地址 炎陵县下村乡小**村中洞组凉亭坳


  经查明,2019年,当事人在下村乡小横溪村“凉亭坳”山场开挖林地修建矿场。经2023年12月11日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和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当事人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在炎陵县下村乡小横溪村(原长溪村)修建矿场,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所占用的林地为一般用材林,总面积11.2亩,其中8.75亩已做行政处罚,剩余2.45亩(折1633.3平方米)未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森林公安局移交资料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下村乡小**村“凉亭坳”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修建矿场。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和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下村乡小横溪村“凉亭坳”山场开挖林地修建矿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未办理占用林地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下村乡小横溪村“凉亭坳”山场修建矿场,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1.2亩(其中8.75亩已做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在炎陵县下村乡小横溪村“凉亭坳”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11.2亩,其中8.75亩已做处罚,剩余2.45亩(折1633.3平方米)未进行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在炎陵县下村乡小横溪村“凉亭坳”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11.2亩,其中8.75亩已做处罚,剩余2.45亩(折1633.3平方米)未进行处罚。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参照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补办占用林地审批手续;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叁佰叁拾叁元整(16333.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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