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4〕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4〕01号
被处罚人:凌**,男,汉族,53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19********51 联系电话:151******44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8日晚上在炎陵县霞阳镇石子坝村参子丫组河道范围内驾驶挖机将泥巴挖入河中进行洗砂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抓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二份、现场照片一份、执法视频一份、证明当事人驾驶挖机并雇佣货车等机械工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洗砂、采砂的事实。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扣押(暂扣)通知书》一份,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于2024年1月8日,要求当事人立马停止非法挖采行为及扣押相关作业工具的执法过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陆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湖南炎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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