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4]第005号

发布时间:2024-03-06 11:05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4]第005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朱*燕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4011 

  现住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道任村上道任07号 


  经查明,2021年9月份,当事人朱*燕非法开挖林地修建库房,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道任村中道任“石坝里”山场开挖林地修建库房。经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的林种属于油茶林,被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20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违法当事人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而非法占用林地。 

  证据二: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地形图。

  证明:现场被破坏的情况及现状,占用林地的面积、程度及地类。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本案违法当事人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挖林地修建库房,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其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违法当事人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案违法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20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一目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朱海燕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由于初次违法并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限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玖拾贰元整(¥4192.00元)。(罚款明细:320㎡*65.5元/㎡*0.2倍=4192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中国农业银行炎陵县支行(账号:18-128901040005031)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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