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4〕第20501001号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建执罚决字〔2024〕第20501001号
当事人姓名:炎陵霞阳******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9A
法定代表人:孟**
住所(住址):炎陵县霞阳镇*****号
联系电话:186******73(受委托人:谭*)
2024年01月09日16时20分,我局接收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在省住建厅监督检查组于2023年11月6日对我县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明察暗访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我局于2024年01月17日立案调查,经查实*******(一、二期)项目工程开工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获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2023年10月30日,工程总造价为2852.6565万元。你公司在炎陵县*******(一、二期)项目建设中确实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经调查核实,你公司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函》及附件;
2.炎陵霞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炎陵霞阳******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谭*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孟**身份证复印件;
4.炎陵霞阳******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谭*的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公司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公司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应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4年01月17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公司签收。
以上事实,我局有《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公司已于《告知书》中放弃了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结合《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编、第一章、第一节、第四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仠叁佰元整(¥285300.00)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2月1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所在
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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