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301001号

发布时间:2024-03-22 08:30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301001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建设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XD

  法定代表人:成*

  住所(住址):湖南湘乡经济开发区*******号

  联系电话:151******36(受委托人朱**)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在炎陵县霞阳镇神农大道林盛家园与和顺家园对面风光带实施了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10时3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神农大道林盛家园与和顺家园对面风光带损毁城市花草树木,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改正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数量为白毛杨树20棵。你确实存在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湖南****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勘验笔录;

  4.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现场照片;

  5.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炎)城责改通字〔2024〕第20301001号),责令你立即停止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照价赔偿。我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15时20分进行复查,你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你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共绿地,不得损毁城市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损毁城市花草树木、绿化设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七条之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设施价值1-1.5倍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2332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1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城罚先告字〔2024〕第2030100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于 2024 年01月18日签收。你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贰拾元整(¥2332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1月26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银行所在

  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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