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4〕炎-1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09:13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4〕炎-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太和科技畜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6****5212B

  法定代表人:陈*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3019

  经营地址:炎陵县三河镇**村陈家巷组2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固定污染源“双随机”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生产,养殖有牲猪510头,其中母猪60头、仔猪450头。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处理后废水经排污管道排入外环境沟渠。检查现场株洲市炎陵生态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在你公司废水总排口采集水样进行检测分析,监测报告(炎环监技字〔2024〕第03号)显示:污染因子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216mg/L、氨氮排放浓度260mg/L、总磷排放浓度21.2mg/L,其中氨氮、总磷排放浓度超出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长庚于2024年3月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3月5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2024年3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当日存在排放水污染物的实事;

  3.《株洲市炎陵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炎环监技字〔2024〕第03号),证明你公司2024年3月5日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氨氮、总磷排放浓度超出了《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表5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标准限值;

  4.其他相关证明。

  我局于2024年3月20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3月22日递交了《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及改造调试技术方案,并积极履行了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经审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行为予以认可。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1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报告》及改造调试技术方案、《炎陵县太和科技畜牧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料、《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裁量标准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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