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4〕炎-2号
株环罚字〔2024〕炎-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才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603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N0NP4H
经营生产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丫冲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开展“先查先改”专项排查工作时,发现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丫冲组动工建设沙石加工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3月18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单位法定代表人潘平才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3月1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沙石生产加工项目并投入了生产;
3.其他相关证据。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申请》,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2号)、《 送达回证》、《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申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并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结合你公司沙石加工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陆佰元整(¥27600.00元)。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31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