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4〕炎-4号
株环罚字〔2024〕炎-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株洲炎陵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CJ751D
法定代表人:段*娟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7020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桃子园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霞阳镇九龙村桃子园组开展四级网格化现场巡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的砂石加工建设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3月26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段新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4年3月26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建设项目投资明细表和建设项目投资额现场勘查记录,2024年3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在未取得环评批复时于2022年6月擅自在霞阳镇九龙村桃子园组开工建设砂石加工项目,并于2022年8月投入生产;
3.其他相关证明。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4年4月3日递交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4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表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壹佰零壹元整(¥21101.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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