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不罚字〔2024〕炎-1号
株环不罚字〔2024〕炎-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黄*(双爪龙洗沙场经营者):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0514
经营生产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回龙仙组
2024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省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信访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发现你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回龙仙组双爪龙动工建设洗沙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4年3月24日提供的当事人黄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3月2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3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你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回龙仙组双爪龙动工建设洗沙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
3.其他相关证明。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经核实,你在2024年3月25日已拆除了洗沙生产设备,29日完成了土地平整,并积极启动生态赔偿,着手对洗沙场地进行复绿及生态放鱼。2024年4月1日,我局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4〕炎-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要求,视同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4〕炎- 1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以上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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