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404004号

发布时间:2024-04-17 15:26来源: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炎)城执罚决字〔2024〕第20404004号

  当事人姓名:毛*

  身份证号码:51372219********35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扬子办事处**路***号

  联系电话:132******91

  你于2024年03月28日在炎陵县霞阳镇碧桂园旁康乐大道采石场工地实施了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03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4年03月28日8时35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碧桂园旁康乐大道采石场工地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造成车辆驶出工地时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你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你立即改正,你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已清洗被污染的路面。经现场勘查拍照取证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面积为18平方米(9米×2米)。你确实存在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情况。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毛*身份证复印件;

  2.毛*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勘验笔录;

  3.毛*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现场照片;

  4.毛*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4年03月28日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株(炎)城责改通字〔2024〕第20404004号),责令你在2024年03月28日14时25分前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并清洗被污染的路面,我机关于2024年03月28日15时30分进行复查,你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已清洗被污染的路面。

  综合以上情况,你因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造成车辆驶出工地时车轮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二)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责令期改正,一年发生一次,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2024年03月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炎)城罚先告字〔2024〕第20404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于2024年03月29日签收。你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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