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4〕炎-5号

发布时间:2024-04-25 10:33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4〕炎-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炎陵县**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店喷烤漆房经营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55MA4**KE66F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7023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三里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炎陵县和诚汽车维修售后服务店喷烤漆房进行污染源现场检查,喷烤漆房正在喷漆作业,喷漆环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设施未开启运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0日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经营者刘湘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2024年4月10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对经营者刘*连和喷烤漆师傅邹志辉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4月10日你喷漆烤房正在喷漆作业,喷漆环节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UV光氧设施未开启运行;

  3.其他相关证明。

  我局于2024年4月17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违法行为出现后积极整改,同时递交了日常检测报告,并于2024年4月20日递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回执》和整改资料,请求免除行政处罚。经审核,我局认为你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行为予以认可。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经营的喷烤漆房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减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告知陈述和申辩意见回执》及积极整改资料、《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案件集体讨论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表6-3裁量标准确定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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