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株环查(扣)字〔2024〕炎-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7:18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查(扣)字〔2024〕炎-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黎*华(炎陵县大院农场军华竹艺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5MA4L**CP2R

  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3052

  地址:炎陵县大院农场四队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炎陵县大院农场军华竹艺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厂未生产,烘干灶内有余火,厂内堆有大量楠竹。你厂竹丝加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未进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切筒、开片、拉丝工序无粉尘收集处理设施,粉尘无组织排放;烘干工序烟尘经过简易水箱过滤处理后外排,周边房屋墙面、地面有明显黑色烟尘遗落的痕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于2024年4月3日提供的炎陵县大院农场军华竹艺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黎军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正在经营生产的炎陵县大院农场军华竹艺厂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3.其他相关证明。

  本机关认为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的烘烤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4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5月24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实施就地查封,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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