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不罚字〔2024〕炎-2号

发布时间:2024-05-07 16:33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不罚字〔2024〕炎-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神农洞天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43038119******31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L31F67B

  经营生产地址:炎陵县十都镇神农谷(桃源洞自然保护区)

  2024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生态环境厅检查人员对国家卫星遥感发现的“炎陵县桃源洞违规开发建设康养中心”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在神农湾森林康养中心(生态养生馆)二期项目区域外的林地上动工建设了五顶露营帐篷,该项目于2024年1月30日建成,暂未投入经营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3月8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你公司的露营帐篷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动工建设;

  3.其他相关证明。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你公司在2024年3月12日拆除了露营帐篷,并对场地进行复绿,且露营帐篷未投入使用。鉴于你公司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并恢复原状。2024年3月18日,我局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4〕炎-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不予行政处罚依据,并明确告知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未在法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等要求,视同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4〕炎-2号)及送达回执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以上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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