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4〕炎-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4〕炎-6号
湖南晨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寻*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NCG67E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街道万家丽北路三段439浏阳河畔家园*栋*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4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株洲炎陵县龙溪风电110KV送出工程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履行环评专项批复服务责任,导致该项目未经环评审批,于2023年11月擅自动工建设。目前,已完成杆塔43基建设,正在实施放线。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于2024年5月8日提供的当事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2.我局于2024年5月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及5月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株洲炎陵县龙溪风电110KV送出工程项目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动工建设;
3.其他相关证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罚款贰拾玖万玖仟伍佰壹拾元的行政处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4〕炎-6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中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的处罚裁量因素裁量起点(20%),另外加权情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建设项目地点(部分路径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6%);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8%);环境违法次数(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无0%)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贰拾玖万玖仟伍佰壹拾元整(¥299510.00)。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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